千万粉丝网红被抄袭,短视频侵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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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短视频创作的快速发展,抖音、快手、B站等行业巨头应运而生,与其他文娱产业争夺用户和流量,竞争激烈。然而,创作门槛降低和版权意识薄弱,导致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典型案例,或许你也会感兴趣——今日话题就曾报道过类似事件。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石倩律师结合最新热点,深入浅出地分析了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认定问题,以及“二次创作”视频的争议所在。
不久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三金七七”在2021年1月发布了一条原创短视频,名为《每次见你 都像是一场实验 危险到整理每一根发丝 恐怕自己没有准备好》(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同年11月,“三金七七”所属的MCN机构——上海八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现,长沙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一条品牌商业推广短视频(以下简称被控侵权视频),在人物设定、台词等方面与原创视频高度相似,构成了实质性近似。这正是热门信息中常见的抄袭套路。八千公司认为,长沙公司未经许可,模仿其剧本和创意,以营利为目的翻拍、摄制并在网络上传播,侵犯了其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2023年8月,八千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3万元并公开道歉。
长沙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中的人物设定、演员台词、情节发展等在各类影视作品和短视频中很常见,应属于公有领域或不受保护的思想,不具独创性。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长沙公司未经八千公司许可,擅自对涉案视频进行修改、翻拍并在抖音平台发布,且未标注原作者,侵犯了八千公司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综合考虑维权成本及广告植入费用,法院判令长沙公司赔偿57000元。长沙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想知道更多细节?不妨看看最新资讯。
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模仿翻拍,转载搬运、剪辑模仿、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文字、图片等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短视频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受法律保护。其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有形形式表达”两个基本要件。“独立完成”指作品源于作者独立构思创作,而非抄袭;“创作性”则要求作品融入作者的思想情感、个性化表达,能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此外,素材选择、视听效果运用等也可作为认定因素。因为短视频时长短、体量小,容易引发独创性质疑。
著作权侵权,简单说就是未经许可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实质性近似+接触”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实质性近似”指表达上的相似;“接触”指被诉方有高度可能性接触过原告作品,例如作品已公开。若满足这些,还需考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如个人学习、报道新闻等。
至于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基于已有作品进行剪辑、配乐、解说等,赋予新解读。但难免会引用原作品片段,从而引发纠纷。目前法律对“二次创作”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例如,“5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类视频,通过切条方式再现长视频的独创性表达,本身没有融入剪辑者的独创性,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深度解说”类视频,如果大量引用经典片段或关键剧情,也可能难以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
那么,创作者发现作品被模仿时该如何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侵权者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患于未然,创作者可提前进行作品版权登记。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内容创作者,但分享生活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增强版权意识。如果作品遭受侵权,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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