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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份的时候,某明星的税务案件终于有了结果。这一事件可以说是近年来对部分人士而言金额最高的补税要求,再加上涉及明星身份,自然引发了很大的社会反响。让我来跟大家聊聊这件事背后的税负公平和征收制度问题,顺便算一笔账。根据报道,该明星在拍摄电影《大轰炸》期间,实际获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剩下的2000万元通过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该明星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网上已经有很多关于该明星逃税事件的讨论,但这里面涉及的税负平均问题和征收制度,还有值得思考的空间。首先,报道说“还查出该明星及其控制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也就是说,少缴的2.48亿里,除去1.34亿偷逃税款,还有1.14亿的金额。这就要说到核定征收了。你可能会好奇,什么是核定征收?一般来说,它适用于那些不设账簿、该设没设或者账目混乱的企业。税务局对于这类企业的收入额或者利润率,会采用“核定”的方式来认定,说白了就是不按实际流水来,而是按照行业特性和法律规定,设定一个“应税所得率”,对收入进行折算,最终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明星因为没有什么扣除项目,大多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工作室,这样他们的收入直接缴纳3%到35%的个人所得税。但是通过核定征收,明星可以把税率降得非常低。举例来说,实行定额征收的业户,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征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 × 核定征收率。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那些吃饭抹零不给发票的街边小铺。税务局总得让最差的馆子也不至于因为交税而关门,所以这类小本生意的“征税线”都定得比较低。如果要发票的人多了,开票收入高于核定收入,就会调高核定收入额。但这种方式显然不适合动辄片酬过亿的大明星们。明星减轻税负,主要是通过第二种形式。在我国,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或者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1 –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也就是说,明星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计算所得税的税基,是通过“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这种方式来折算核定的。折算的结果是什么呢?在应税所得率表中,娱乐业处于较高一档,但也仅仅是20%到40%。现在各地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通常都按最低档核定,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20%。换句话说,明星的收入通常只有五分之一会被用来计算应纳税额。就算第二个变量“适用税率”采用最高一档35%计算,明星的实际税负也仅仅是:总收入 × 20%(折算比例)× 35%(个人所得税率)= 7%。这样一来,你就能明白为什么明星的实际税负会这么低了吧?如果你对这些话题感兴趣,可以看看今日最新消息,了解更多新鲜资讯。另外,关于明星偷税事件的更多内幕,热门内容里也有详细分析。当然,如果你还想了解最新的八卦,不妨去最新资讯逛逛。总之,这个案子背后反映的税务问题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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