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散逸谈范冰冰案:税负与征收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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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范冰冰案件终于结束。这可以说是近年来针对个人金额最高的补税要求,而且因为牵涉到明星,所以引发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从调查情况来看,范冰冰在拍摄电影《大轰炸》的过程中,实际获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剩下的2000万元通过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发现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了2.48亿元税款,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关于范冰冰偷税这件事,网上已经讨论了很多,但范案背后反映的税负均衡问题和征收制度问题,仍有思考的空间。对此,我有几个观点想和大家分享一下。
报道是这样说的:“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也就是说,少缴的2.48亿里,除了1.34亿的偷逃税款,还有1.14亿的金额。所谓的核定征收,通常适用于那些可能不设立账簿、应该设置但没设账簿或者账目混乱的企业。税务局对这些企业的收入额或者利润率,采用“核定”的方式来认定,言下之意就是不采用实际的流水统计,而是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司法规则,规定“应税所得率”,对这类企业的收入进行折算,最终得出一个应征税所得额。明星由于没有太多的扣除项目,大多数人会利用自然人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工作室,这样一来他们的收入直接缴纳3-35%的个人所得税。但是通过核定征收,明星能够把税率降得非常低。
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征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那些吃饭抹零不给发票的街边小店。税务局总得让最差的馆子也不会因为交税而关门,所以通常这类小本生意的“征税线”都定得比较低。如果要发票的人多了,开票收入常常高于核定收入,就需要调高核定收入额了。但这个方法,明显不适用于动辄片酬过亿的大明星们。明星减轻税负,主要是通过第二种方法。在我国,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征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其中,应征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也就是说,明星的应征税所得额,即计算所得税的税基,是通过“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这样的方式来折算、核定的。然而折算的结果是什么呢?在应税所得率表中,娱乐业处于较高一档,但也仅仅是20%—40%。现在各地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通常都按最低档核定,也就是应征税所得额=收入总额×20%,换句话说,明星的收入,通常只有五分之一,会被用来计算应征税额。就算第二个变量“适用税率”采用最高一档35%计算,明星的实际税负也仅仅是:总收入×20%(折算比例)×35%(个人所得税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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